一、医疗争议的当事方对市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认可,均可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在收到市级鉴定书后的法定时限内向委托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市级鉴定书及病历复印件。
二、当事方应当保持联系方式有效,省医学会受理鉴定的,将以电话通知医患双方准备鉴定材料,抽取鉴定专家组时间、地点。
三、当事方应当在约定时间提交鉴定材料及鉴定费。提交的鉴定材料包括:陈述书/答辩、病历、等复印件各5份(医方应当提供全部病历及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材料原件由当事方保存。
四、申请方预缴鉴定费(鉴定费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五、患方应当对医疗争议焦点明晰,以便确定鉴定专家组学科专业。
六、鉴定会时间、地点以书面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