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方收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对鉴定结 论不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委托首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提交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
二、委托部门应当向省医学会提供委托书、当事方申请书、 市级鉴定书、病历复印件,并注明委托部门及医患双方联系方式。
三、省医学会按收件顺序电话通知医患双方准备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接到通知后,当事方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答辩、病历复印件,以及其他举证材料。鉴定费由申请方预缴,如医患双方均提出申请,各承担一半。
四、医患双方应当按照医学会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会会前准备,包括:提交/确认鉴定材料,缴纳鉴定费,确定鉴定专家组专业组成并抽取鉴定专家,签收召开鉴定会书面通知。代理人应当提供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五、医患双方鉴定会注意事项:当事方应当携带各自保存的病历资料原件(包括纸媒医疗文书、医学影像胶片、数字化医疗资料光盘/U盘及播放软件);医患双方均有15分钟陈述时间,请简要陈述就诊/治疗经过,争议要点/观点;无特殊原因,患者应当出席鉴定会,医方当事医护人员应当出席鉴定会。
六、鉴定书送达委托部门,并由委托部门向医患双方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