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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流程
2017/05/11 浏览:7931次

一、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13〕186号)》,辽宁省医学会为辽宁省卫生厅指定的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接受当事人申请、组织省级职业病鉴定。

二、职业病鉴定实行市、省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为最终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办事机构申请首次鉴定;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级鉴定的,应当在接到市级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省级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包含申请人及用人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3、申请人掌握的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三、省级职业病鉴定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 鉴定专家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省医学会在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职业病鉴定书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四、职业病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学术组织部  电话:024-23391410  |  医疗鉴定  办公室电话:024-23381798  |  辽宁医学杂志  电话:024-81916605  |  考试部  电话:024-810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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