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学会是辽宁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促进省内医学学术水平发展的使命,是卫生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份。
辽宁省医学会(Liaoning Medical Association)成立于1951年,前身为中华医学会沈阳分会,现有79个专科分会,74个学组,38个青委会。
学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以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为原则。医学会将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理念,把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核心工作。
辽宁省医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编辑出版《辽宁医学杂志》;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委托任务;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鉴定;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辽宁省医学会,英文名LiaoNing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LNMA。
第二条 辽宁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挥学术民主,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服务;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利益,为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我省医疗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省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坚持学术民主。崇高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6号,邮政编码110005。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讨论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科普等期刊;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业务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普及医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加强与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的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学相关鉴定工作;
八、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大力推动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九、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十、开展各种医学学术和技术评价、考试考核,岗位培训等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与医学、药学专业有关的工作,具有以上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2、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专科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或通过专科资质培训且合格者;
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4、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二、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市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生产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市医学会按照本章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审批,由本会发证并备案。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际会议;
5、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二、单位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有关本会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5、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同个人会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会员跨省、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并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本会组织、学术、编辑工作细则,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或组建监事会。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副秘书长(从理事中产生)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会长委托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决、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对一贯关心支持学会工作,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上届会长不再担任本会会长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为本届名誉会长,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不再担任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名称为“辽宁省医学会XX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另制定章程和不另刻印章。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青年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学组。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部门,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可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会费;
二、辽宁省科协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拨款;
三、国(境)内外个人、企业或团体捐赠;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被表彰对象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的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辽宁省医学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辽宁省地图,其下为辽宁省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51”,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辽宁省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6年11月12日经辽宁省医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辽宁省医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