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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科协《关于组织申报辽宁省学术头雁资助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2024/09/09 浏览:289次

各市医学会、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协《关于组织申报辽宁省学术头雁资助项目的通知》(辽科协办发〔2024〕62号)文件要求,省医学会可报送1个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须已获得“辽宁省学术头雁”称号,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在2024年度开展且已经完成的项目或有计划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的项目,项目类别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等学术活动。

1.学术会议:申请人应是2024年度学术会议的组织者或者会议主席,会议内容与我省优势特色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22个产业集群相关的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结合本学科领域工作实际,面向学科前沿内容,围绕学术发展重点问题的学术交流活动。

2.学术成果:2024年度正式出版、公开发表的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授权发明专利等。学术成果应具备创新性、先进性、科学性、使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等。

3.科技成果转化:2024年度科技成果被相关单位应用并进行后续试验、开发、推广,或相关咨政建议被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决策采用等。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有配套资金资助的,或已获得其他资金赞助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由各市医学会、有关单位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四)申报材料造假或计划在2024年开展且年底前完成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取消辽宁省学术头雁资格。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结合本学科领域工作实际,对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进作用,围绕我省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问题。

(二)申请人申报项目为2024年度开展且已经完成的,请填写辽宁省学术头雁资助项目申报书(已经完成的申报项目)(附件1),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胶装),申请人申报项目为2024年有计划开展且年底前能完成的,请填写辽宁省学术头雁资助项目申报书(未完成的计划性申报项目)(附件2),经学术头雁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省医学会。由省医学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组织三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价并给出意见建议,形成项目评价报告。

(三)省医学会择优1项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送省科协。

(四)省科协将给予申请人所在单位一定经费资助,对于未完成的计划性申报项目,申请人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相应结项申报书和材料。

三、项目管理方式

(一)项目确定。省医学会对申请人申报项目的实际意义及学术影响力进行评估,择优上报省科协。省科协审核评审后,确定资助项目,给予经费资助。

(二)结果反馈。项目确定后,对于已经完成的申报项目,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对于未完成的计划性申报项目,项目申请人要尽快启动相关工作,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人完成该资助项目的全部工作,并提交项目总结验收相关材料。内容包括:辽宁省学术头雁资助项目结项申请书(附件3)、项目总结或报告、经费决算及相关活动照片、视频影像、宣传成果等材料,胶装成册并加盖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及推荐单位公章。

(三)宣传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人)也可自行向相关部门报送或在有关刊物上发表,但需注明为省科协资助成果,同时将采用情况报省科协。

四、名额分配及截止时间

(一)中国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锦州医科大学各推荐1名。

(二)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金秋医院、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北部战区总医院、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各推荐1名。

(三)沈、大、鞍、抚、本、丹、锦、营、阜、辽、盘、铁、朝、葫14个市医学会各推荐1名。

(四)不接受除以上单位及个人报送。

(五)各市医学会、有关单位于2024年9月19日17:00前择优上报至省医学会学术部,纸质版包括:申报书及相应佐证材料一式两份、所在单位公示截图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的材料(邮件主题)标明“XX单位申报学术头雁资助项目材料”字样。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辽宁省医学会       白楠楠、张宏岩   024-81006185    

电子邮箱:lnsyxhxsb@163.com

收件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2号二层灰色楼玻璃门201室



                             辽宁省医学会                                      

                            2024年9月9日   

附件2:.doc

附件1:.doc

附件3:.doc

关于转发省科协《关于组织申报辽宁省学术头雁资助项目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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